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已批准采购,招标人为凤阳县人民检察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
2.项目单位: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项目预算:28.5万元。
5.最高投标限价:28.5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按无效标处理。
6.项目基本概况: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8.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
二、供应商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4.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3款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采购文件方法: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邮件或电讯形式将邀请函或招标文件发送给被邀请单位,收到时间以发件人发出时间为准。
四、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开标时间:2026年3 月20日15 时00分
2.开标地点: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会议室。逾期未来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24小时内将《同意邀请确认函》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37509830@qq.com予以书面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凤阳县中都街辅仁路和仁爱路交叉口
联系人:马主任
电 话:18055062290
代理机构:安徽明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凤阳县蔡庄F2小区东门南侧35号
联系人:岳工
电 话:1380550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