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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检察:依法办案谦抑司法保护 不起诉护航民企发展
时间:2020-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依法经营好企业,更好地回报我的第二故乡凤阳。”9月29日,凤阳县检察院对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告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江苏省常州市人。2017年8月16日,凤阳县法院依法查封了凤阳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两座窑炉。其后,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270万元的价格竞拍得凤阳某化工有限公司坐落于凤阳工业园区伯牙路西侧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及其附属物,并于9月18日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凤阳某化工有限公司原址上成立了分公司凤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任命张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和管理。生产启动前,因厂区内贴有法院封条的两座窑炉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公司即向法院提出重新确权或解除查封的请求,但在法院未予以明确答复前,张某某便急于上马生产,他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两座窑炉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又经公司股东大会集体研究决定,但却未经法定程序获得允许,遂于2018年4月的一天将查封的窑炉擅自拆除,并在原址上建起两座新窑炉上马生产。

  2019年9月1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将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移交至该县公安局。经审查,公安机关于12月19日对张某某立案侦查,随后,张某某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行为。

  2020年9月1日,凤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针对这一涉及企业生存攸关的案件,该院高度重视,由王超检察长亲自办理此案,审查案件中,他把积极促进企业尽快生产经营、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鉴于企业生产硅酸钠这种技术含金量高的特殊产品,张某某对生产技术和销售经验均特别擅长,如果将其起诉至法院,会给他增加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致使全部精力付之于司法诉讼,势必给企业的尽快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况且,该案中张某某无任何前科,又系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企业主依法从宽处理,有助于民营企业尽早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诉与不诉的标准在于何种决定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王超检察长说,“不能不考虑司法效果就草率起诉,要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情况发生。”

  9月28日,凤阳县检察院举办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工商联代表等人的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认为该案无论是情节后果,还是适用程序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该院次日召开检委会,会议根据案件情节和后果,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